营山县妇幼保健院为开展业务,拟建立中药药房,根据我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对中药免煎颗粒供应商遴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诚邀符合条件的药品配送企业报名参加遴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中药免煎颗粒供应商遴选
二、参加本次遴选项目配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格供应商应首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1、一般资格条件:
(1)供货商若为药品生产企业,需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2)供货商若为药品经营企业,需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3)有质量评估体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承诺书、廉洁购销承诺书。
(4)供应商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和国药典》2015版、《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及《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经营,能满足采购方的用药习惯。
(5)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且保证药品质量。
(6)参加本次遴选前3年内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
(7)配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8)近3年以来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通报或处罚。所配送药品无近3年以来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四川省药品质量公告中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2、特定资格条件:
生产免煎颗粒的企业必须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遴选
1.不同的配送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人,同一配送企业不得委托多人同时参与遴选活动。
2.本次遴选不接受遴选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报名遴选。
3.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的。
四、评审文件要求见附件:
五、评审及评审委员会
本次评审由我院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只对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配送企业及评审文件进行评审。凡通过资格审查的,均进入遴选系数分值评定,评审委员会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进行评定,按得分数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择优选定得分数排名第一的配送企业作为我院的药品配送项目合作企业。纪检监督室负责人负责监督。
六、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2月7日8:00至2022年2月14日9:00(仅限工作日)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2月14日 9:00(北京时间)。逾期将失去遴选活动参与资格。
2.报名地点:营山县妇幼保健院药剂科。
3.报名方式:现场签字报名,报名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鲜章。
4.如有咨询,请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出,超过此时间规定,不再受理遴选咨询。
5.联系人:郑琴,联系电话18227321521。
七、遴选时间及地点
1.评审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2月7日--2月14日9:00(北京时间),仅限工作时间,逾期不再接收资料。评审遴选资质文件一份(单独密封),技术、服务响应材料5份。遴选开始前,一次性递交,保证所递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资格。
2.评审文件递交的地点:营山县妇幼保健院药剂科办公室;遴选地点:营山县妇幼保健院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遴选评审开始时间:2022年2月14日9:30(北京时间)
八、遴选结果将在医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2022年2月7日
附件:评审文件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税务登记证(注:提供“三证合一”执照的可不提供。);
3.供货商若为药品生产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供货商若为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
4.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注册,且列入川省基本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名单(提供承诺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加本次遴选前3年内无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生产免煎颗粒的企业必须为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提供承诺函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技术、服务响应材料:
1.供应商简介;
2.供应商企业实力证明:
(1)注册资本金;
(2)2020年度以来任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提供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
(3)上年度药品销售额-提供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上年度全年完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用工人数及社保缴纳证明;
(6)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7)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8)近3年以来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通报或处罚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所配送药品无近3年以来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四川省药品质量公告中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
3.供应商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证明:
(1)质量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证明;
(2)总仓储面积、特殊药品仓储面积、冷库面积证明;
(3)药品运输车辆数量、冷藏车数量及运载能力证明;
(4)企业经营范围说明材料;
(5)企业经营药品品规数量证明材料(计算机系统查询截屏);
4.供应商服务能力证明:
(1)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方案;
(2)供应商本地化服务能力及服务承诺;
(3)供应商本项目应急方案,公司近半年节假日急抢救药品紧急配送人员值班表;
5.供应商企业获得的荣誉及企业责任:
(1)供应商近三年度获得的荣誉(提供荣誉证书复印件);
(2)供应商在近三年度在川公益捐赠(提供证明文件);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余证明材料
7.说明:
(1)所有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章
(2)所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等不能包括母公司或子公司,仅限于投标法人主体经营实际状况。